星期日, 4月 09, 2006

有夠精實的啦!--敦化國中校長額外出題版作業

九十四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候用主任儲訓班師徒實習報告校長出題版作業
學員:第六組10號劉擇憲
指導師傅:吳校長忠基、施主任俞旭

問題一 家長認為A-21班導師不盡責,擬更換導師或將子弟調班;身為教、訓、輔主任如何因應?
答:本問題之基本處理原則與步驟如下:
一、 蒐集法令規章以為因應規準:
家長要求換導師或將子女調班,學校原則上應依法處理。因此訓導主任可先向人事室或至教育部及教育局網站蒐集相關教育法規,以為依法行政之參考。以本題為例,主要相關參考法規如下:
1.教師法及教師法施行細則。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3.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
4.臺北市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5.國民中小學學生轉班作業原則。
6.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
7.校內導師輪替辦法。
此外,可以向群組學校或有處理類似經驗之學校相互討論處理方式,如此將能
更為周延。
二、 瞭解各方說法,釐清問題原由後進入導師輔導期階段:
1.在熟知相關法規之後,教訓輔等三處室主任可先對家長意見進行瞭解,並與A-21班學生及其它任課教師晤談,首先釐清A-21班要求換導師或調班之意見,是來自少數學生家長或大部份家長皆有此想法。接著分別與A-21班導師、學生及其他科任老師或該導師同辦公室教師晤談,以瞭解所謂導師不盡責之原由與具體事例。
2.在瞭解家長意見的過程中,盡量讓家長能充份表達意見機會,並提供相關法規讓家長明白相關問題處理之規定程序。
3.若確認家長所提問題屬實,則先由教務處及訓導處先協調A-21班導師能夠信任之資深導師或教師,以及教師會代表,由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成立五至七人之教師輔導小組,於該原則所訂定之二個月輔導期程(必要時可再延長二個月),共同協助A-21班導師改善班級經營或教學等不妥之作法,並擬定妥適輔導計畫且定期討論評核及作成評鑑(估)書面記錄。 
三、評議期階段之處理:
1.輔導期程屆滿,教師輔導小組則將輔導計畫、輔導過程記錄、評估書面資料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處理,若輔導有效,應將輔導成效之決議結果告知被輔導教師及投訴家長。
2.若輔導無效,且為單一學生無法適應原班導師,建議可先以調班方式處理:
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年7月4日北市教中字第09435026401之「臺北市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及教育部94年2月12日臺國(一)字第0940021621號函附件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班作業原則」規定,學校對於學生調班問題之因應方式如下:
(1)由家長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惟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2)教務處收到書面申請時,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老師予以了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老師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調班委員會研議。
(3)調班委員會可由校內編班委員會成員或另成立調班委員會,成員包括校長、教務校長、教務、訓導、輔導室主任、相關組長、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共同組成,若為求周延可增列級導師或校內班級經營或教學能力受肯定之教師代表。
(4)調班委員會之議程得由輔導老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提請調班委員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另建議調班委員會審議期間,委員會除審閱家長書面資料外,必要時應請提案家長與A-21班導師先後列席說明,以求處理之客觀公正。此外,相關法規及調班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應妥為建檔保存,以供日後備查。
(5)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個案學生之教師班級,惟應堅守家長不得指定轉入班級之原則。此外,必要時可於召開調班委員會時,即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委員會會議,俾瞭解學生作為未來輔導之參考。
(6)編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7)調班後續之配套處理原則如下:
?其調班原因係本人或其他學生造成者,應由輔導室及訓導處將相關學生列為個案輔導對象,予以妥善輔導。因此輔導主任可請輔導組長及輔導教師、訓導處可生教組長及新調入班班級導師輔導調班個案,如有特殊情況或平日之輔導,建議留下書面資料。
?其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應由學校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加強視導外,並隨時詳細記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必要時得彙整相關資料提供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對於不適任教師應妥善輔導,必要時依規定解聘,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因此教務主任可請教學組長、教師會會長及資深導師或教學輔導教師共同協助,持續輔導原班導師。
3.若輔導無效且多數學生皆無法適應原班導師時,則由教評會以調整A-21導師職務,若原班導師不從,則可依「教師法」或「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或相關法規,由教評會做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4.無論學校教評會所做出的決議為何,學校皆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時十日內,檢送教評會會議記錄及其它相關佐證資料陳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評鑑小組」審議。
四、評議期之後續處理:
教評會決議報局後,輔導室應對A-21原班學生進行輔導,而訓導處與教務處應共同持續協助A-21導師,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此外,對於本次處理歷程可在行政會報或導師中進行個案討論,以求防範於未然,避免類似問題再度發生。

問題二 家長建議學校能透過家長會募款,以裝設冷氣於各班教室;試以教、訓、總、輔主任的立場,擬定其
答:
1.由於教室冷氣並非法令規定必須安裝之設備,教育局亦無法補助學校,因此舉凡教室冷氣之估訪價與安裝、驗收、線路或電表更換、各班冷氣電費繳交、清寒學生是否繳費、學生畢業後冷氣之處理,甚至冷氣折舊與維護基金等相關問題,學校行政人員及導師皆無權硬性規定,也不應干涉主導或強迫樂捐,應由家長會出面全權處理並自行召開家長委員會議,一切以家長自願為原則,以免好意變爭議。

2.然行政人員可站在樂觀其成的立場,由總務主任代表列席參加家長會相關會議,蒐集它校家長會處理教室冷氣之作法(如育成高中家長會網站http://www.yucsh.tp.edu.tw/~parent/)
,以及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網站(http://www.energylabel.org.tw/)之節能冷氣,以及臺電網站(http://www.taipower.com.tw/)電力圖書館有關冷氣機節約冷氣之宣導資料供家長會參考,讓家長會能夠有足夠的資訊以因應冷氣安裝後可能遭遇的問題。然學校仍應明確表達學校不介入班級冷氣安裝、設備驗收及相關費用收取,但可以協助相關宣導事項的立場。

3.若家長會決議安裝班級冷氣且願意收繳各班冷氣電費,學校總務主任可於家長會執行冷氣、電表與線路等硬體安裝時陪同家長會代表了解施工情形;若冷氣安裝完成後,訓導主任可和總務主任進行各班冷氣機節電宣導,並協助家長會訂定「班級冷氣使用與維護辦法」後請各班導師與總務股長協助宣導,教務主任則可於巡堂要點與辦法中提醒巡堂教師留意各班冷氣是否有學生未在教室而照常使用,或是否有人為破壞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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